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深圳保税区批发红酒」亚洲区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的目标,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于209年签订合作安排「深圳保税区批发红酒」「深圳保税区批发红酒」,为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便利措施已陆续在深圳、广州关区部分口岸实施。为进一步发挥便利措施作用、提升通关效率,经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深圳保税区批发红酒」对原有便利措施进行优化,并进一步扩大实施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10月20日起,便利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深圳海关关区内所有口岸。内地企业经上述口岸申报进口的葡萄酒「深圳保税区批发红酒」,且相关葡萄酒数据由香港备案出口商使用《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深圳保税区批发红酒」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并通过香港海关审核的,在进口环节可享受通关征税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