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六盘水综合保税区」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
(四)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
(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
(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六盘水综合保税区」关办理报关手「六盘水综合保税区」续后,通过相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电动机号、排气量/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六盘水综合保税区」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三、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后,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签发条件的进口货物,可应收货人申请签发证明书。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补充数据;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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