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发布《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其中指出,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作出修订。删除原通知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规定;并删除原通知中关于“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的规定。
同日,三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其中删除了原通知中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以及“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翻页为修订后的两则通知内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管委会国企」、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3《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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