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王某所在电子公司委托威海高区某物流公司将一批货发给北京客户,其中包括5台电视机。货物抵达北京后,客户发现「银川综合保税区汽车」这5台电视机中的4台显示屏出现破损,因此拒绝签收,将货物退回电子公司。运送前这5台电视机完好无损,该物流公司运送后货物破损,王某所在的电子公司认为是物流公司不当装卸所致,遂与该物流公司协调赔偿事宜。
当年4月,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下,双方共同将这批货拆封检查,证实4台电视机损坏,总价值达2「银川综合保税区汽车」万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该电子公司遂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该物流公司对货物受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赔偿范围、数额等问题争执不下。
威海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送货物「银川综合保税区汽车」,双方在该物流公司提供的运单就运费的计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自接受货物之日起,物流公司就应当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完好的义务,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或合理损耗外「银川综合保税区汽车」「银川综合保税区汽车」,物流公司应当对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范围及数额问题,双方「银川综合保税区汽车」货运单中对货物损失的赔偿约定,实际上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无论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当事人要求均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向电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运费损失、公证费、鉴定费、返还电子公司运费及保价费,共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