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通常认为,一个单位出具的文书,要加盖公章,或是其他有效的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盖章,则伪造文件太过容易,很难被司法机关认定。但事情并不是绝对的。
在前不久发生的一起公路货运诉讼纠纷中,托运人认为运输公司在承运过程中,遗失了2个货柜,造成巨大损失,故而诉诸法院,索「蒙自保税区以晴集团」要赔偿。其主要证据之一,就是运输公司开具有送货确认单,其中「蒙自保税区以晴集团」的记载明确承认了确实有2个货柜没有运送到目的地。
问题是,这张关键的送货单上没有运输公司的盖章,因而运输公司在应诉时否认其真实性,坚持托运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货物有遗失「蒙自保税区以晴集团」。
因为本案原被告曾在过去有过多次合作「蒙自保税区以晴集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托运人提交了以往业务往来中,运输公司出具的诸多出库单和送货单,在这些单证上,有的有运输公司的盖章,也有部分单证上没有盖章。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以往多次订立过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对单证上是否盖章的问题比较随便,很多不盖章的单证,双方也都认「蒙自保税区以晴集团」可其效力,已经形成了交易习惯。因此参照其他相关证据,以及庭审时双方的陈述意见,根据合同法对交易习惯的规定,可以认定这张未经盖章的送货确认单具有证明效力。「蒙自保税区以晴集团」最终法院支持了托运人的主要诉讼请求。